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12民初186号
原告:钟俊升,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台北县。
原告:朱豊盛(曾用名:朱静桦),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新北市板桥区。
被告:杨秀萍,女,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唐万峰,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钟俊升、朱豊盛与被告杨秀萍、唐万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钟俊升、朱豊盛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俊升、朱豊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4元,已减半收取,实收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钟俊升、朱豊盛3084元。
审判员 郭志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普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