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2336号
原告:杭州富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83号(杭州华力灯饰商城3层A310号)。
法定代表人:郭荣华。
被告:浙江天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龙路5号恒励大厦5楼G座。
法定代表人:郑翔天。 原告杭州富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杭州富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洪培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盛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