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7民初665号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695246356R,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新华街曙光**楼。
法定代表人:纪野夫,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帅,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赵艳艳,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与被告赵艳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贷款本金190,129.50元,利息7,271.00,并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9日,被告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贷款金额为200,000.00元,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15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到期还款日为2032年3月5日,在此期间被告不按约定及时偿还贷款,已经造成贷款逾期8个月,经原告多次催款,但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24.00元,退给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