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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司惩16号

陈思明、蔡镇滨企业借贷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思明;蔡镇滨;深圳盈烨创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汕头市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9)粤0391司惩16号

申请执行人:陈思明,男,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蔡镇滨,1965年7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执行人:深圳盈烨创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16层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794265。

法定代表人:蔡镇滨。

被执行人:汕头市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陈围工业城内(西区二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278888135。

法定代表人:陈甲添。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思明与被执行人蔡某、深圳盈烨创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汕头市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91民初4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蔡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当前及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依法对其予以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蔡镇滨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