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781民初90号

王厚宽与张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厚宽;张占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民初90号 原告王厚宽,男,1949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张占彪,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王厚宽与张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王厚宽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厚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家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程海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