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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行申3号

徐寿君与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8-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行政监督
当事人
徐寿君;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9行申3号 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寿君,性别××年××月××日生,××族。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射阳县阳光大道16号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凌晓东,该管委会主任。 出庭

负责人:薛海贵,该管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传叶,该管委会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娟,江苏薛志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徐寿君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射阳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5行初1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寿君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射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参与了徐寿君所在的原中心村一组的拆迁安置,并作为征地方在拆迁协议上盖章,其掌握中心村一组的征地补偿方案、青苗补偿等信息。另徐寿君曾提起上诉,但一审法院承办人认为申诉人的上诉时效已过(未有扣除国庆假日期间)为由不受理。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射阳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现徐寿君要求公开的信息制作主体并不是射阳开发区管委会,也不属于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射阳开发区管委会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徐寿君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对徐寿君的申请事项均作了答复。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寿君向射阳开发区管委会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射阳开发区管委会公开原中心村一组从2007年元月份起至今该组的征地补偿方案(含协议搬迁)、青苗补偿标准、总面积、补偿的总人口数等信息。射阳开发区管委会已按相关的法规规定向徐寿君作出了答复,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且相关征地补偿方案等并非由射阳开发区管委会所制作,徐寿君也无证据证明射阳开发区管委会持有上述信息,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徐寿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于徐寿君是否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依据徐寿君填写的地址确认书于2018年9月12日向徐寿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寄送了一审判决书,该邮件于2018年9月14日被签收,现徐寿君主张其于2018年10月11日对本案提出上诉,但未有相关邮寄证据予以证实,且该时间也已超过上诉期。 综上,徐寿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徐寿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郑 斌

审判员 祁海鸥

审判员 潘 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殷晨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