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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81执1776号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育琦、黄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育琦;黄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81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冈市武强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龙鈞,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许育琦,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黄娟,女,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执行武冈市湘南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冈市工业园区春光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黄娟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育崎、黄娟、武冈市湘南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81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通过网络查询、传统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武冈市湘南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在春光路以西有厂房、食堂、仓库等房地产,本院依法查封,准备评估后挂网拍卖。之后,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提出请求,其自行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会高于法院挂网拍卖价格。为最大限度的实现该财产价值,有利于本案执行,经双方协商后,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育崎、黄娟、武冈市湘南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81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剑

审 判 员  唐少勇

审 判 员  刘建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郑 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