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520号之三十九 被执行人王小梅,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莘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2执520号之三十一裁定书,于2019年03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小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小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开发区支行16×××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52.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米增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沈书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