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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81执369号

张瑞峰、李栋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瑞峰;李栋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81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张瑞峰,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李栋宝,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本院在执行张瑞峰与李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1181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8年4月9日、2018年5月4日、2018年7月25日2019年3月4日分别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5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栋宝列入全国失信人名单,并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4、2019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情况。5、2019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及收益性保险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9年1月24日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张瑞峰,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另一案件已拍卖了被执行人李栋宝名下的房产剩余款,现已执行到位18383.19元后经查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冀1181执369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允许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林鹏

审判员  刘增辉

审判员  张立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