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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执834号

孙建德、张凤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孙建德;张凤枝;王学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02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德,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凤枝,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学云,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1102民初64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凤枝、王学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以后另计),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22元,但被执行人张凤枝、王学云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凤枝、王学云银行的存款1939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荣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