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9)粤0391司惩18号请执行人:王永栋,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台湾居民。
被执行人:蔡新桥,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正方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一工业区28、29栋(29栋2楼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669816。
法定代表人:蔡新桥。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永栋与被执行人蔡新桥、深圳市正方鑫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91民初2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蔡新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蔡新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当前及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依法对其予以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蔡新桥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