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581民初156号
原告:田伟明,男,1988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代理人:李贯一,内蒙古擎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通拉嘎,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苏亚拉(朝伦巴根),女,1984年12月06日出生,蒙古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伟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贯一庭参加诉讼,被告通拉嘎、苏亚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自2018年10月23日至此笔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一直按2分利计息;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8日,通拉嘎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张,约定于2018年10月23日偿还,如逾期则按每天15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苏亚拉(朝伦巴根)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偿还此款,故诉至法院。被告通拉嘎、苏亚拉(朝伦巴根)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8日,通拉嘎因需要资金周转向田伟明借款现金人民币4万元,并于当日为田伟明出具借据,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为15日,于2018年10月23日归还本金,如到期未还清本金需按150元/天,支付违约金,朝伦巴根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捺印。此款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未能偿还。又查明,朝伦巴根和苏亚拉系同一人。
本院认为,原告田伟明与被告通拉嘎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田伟明已经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通拉嘎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双方在借据中约定逾期违约金按150元/天计算,但田伟明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2分支付利息的请求,未超出法律保护范畴,本院予以支持。因田伟明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在苏亚拉的保证期间内,故对田伟明主张苏亚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通拉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伟明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苏亚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田伟明已预交),由被告通拉嘎、苏亚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