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02民初529号原告代根先,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谌鑫,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韶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根先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根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代根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根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董亚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