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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4执250号

张某某、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24执250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徐某某银行存款29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某某银行存款292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阳立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