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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81执保101号

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9-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81执保101号

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杨钢,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钢价值3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杨钢人民币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包括股权、房产、车辆)。本案财产保全费320元,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洪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唐兴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