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2083号 公诉机关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独任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王方静,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文盲,个体户,住达州市通川区蒲家镇文昌街36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208233329。 辩护人宋德欣,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羁押时间 2019年3月10日 羁押地点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起诉号 东二区检刑诉〔2019〕2096号 指控罪名 介绍卖淫罪 量刑建议 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左右有期徒刑。 查明事实 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王方静利用在东莞市厚街镇下汴社区新村五区四巷11号经营理发按摩店之机,为失足妇女盘某秀、钟某丽等人(均另案处理)介绍卖淫,并从嫖资中抽取50元作为提成。后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0日18时许在上述理发按摩店抓获王方静。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具有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 一、被告人王方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9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根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琪 二Ο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邹艳芬
书 记 员 罗琬琳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