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赫梓涵,女性,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66号。本院在执行赫梓涵与大连恒隆地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辽02民终654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恒隆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03.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洪一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