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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331号

赫梓涵、大连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赫梓涵;大连恒隆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赫梓涵,女性,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66号。本院在执行赫梓涵与大连恒隆地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辽02民终654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恒隆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03.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洪一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