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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执5196号

北京水木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汇通宝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水木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519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汇通宝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北武路1号院内甲2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亮星,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水木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10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兴志,经理。北京汇通宝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430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北京水木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3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4、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处实际经营。5、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翥

审判员 郑炳汝

审判员 罗胜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蒋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