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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91执58号

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李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李豪;韩云涛;聂少武;田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9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现利。

被执行人:李豪,男,1993年10月03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韩云涛,男,1971年04月27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聂少武,男,1983年04月27出生,汉族,住宜阳县。

被执行人:田波,男,1981年12月14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民终47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豪、韩云涛、聂少武、田波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豪、韩云涛、聂少武、田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75227.01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盛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