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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21执2282号

合肥晶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安徽睿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晶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安徽睿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1执228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晶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住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文山路与湖东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91340123082213578K。

法定代表人:梁加深。

被执行人:安徽睿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新兴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9134012159426570X8。

法定代表人:苏仕兰。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睿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