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执3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杭州星光大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星光大道国际广场1幢502室,组织机构代码665215110。 法定代表人董炳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星,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 权利人杭州星光大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8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9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浙0108执301号案件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叶剑杰 执行员 王秦江 执行员 倪寿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华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