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民终19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宣和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铁北街正阳花园2号楼1单元3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路慧,总经理。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中大华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冯庄路东寒山东路北C号楼10层1006号。公司
负责人:郑富忠,经理。
上诉人开封市宣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大华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5民初2700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查,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上诉人开封市宣和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开封市宣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霁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