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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22执438号之一

孟州市鑫达制动材料有限公司与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之一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4-30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孟州市鑫达制动材料有限公司;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22执438号之一 申请人孟州市鑫达制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某,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执行孟州市鑫达制动材料有限公司与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孟州市鑫达制动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晋1122执43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贾联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闫晓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