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执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慕荣义。
被执行人:马芹。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20)鲁1329执4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马芹在银行的存款XX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芹山在银行的存款XX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晓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胡尊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