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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29执454号之一

慕荣义、马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慕荣义;马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执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慕荣义。

被执行人:马芹。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20)鲁1329执4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马芹在银行的存款XX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芹山在银行的存款XX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晓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胡尊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