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003执9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家佑。申请执行人李见花。申请执行人李长根。申请执行人李见平。被执行人李家智。申请执行人李家佑、李见花、李长根、李见平与被执行人李家智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湘1003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家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家佑、李见花、李长根、李见平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家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家佑、李见花、李长根、李见平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11月19日、2019年3月4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家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家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1月1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李家智保险理财产品购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1月20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家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家智所在地郴州市苏仙区柘源村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李家智是贫困户,患有肺气肿病,主要收入来源是其妻子在外打工维持生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于2018年12月1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李长根,并要求其再次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任何财产线索。2018年3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家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5591.61元,已执行到位6081.47元,尚有239510.1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家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家佑、李见花、李长根、李见平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家佑、李见花、李长根、李见平发现被执行人李家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尧舜
审判员 李义斌
审判员 朱易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