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1执1859号
申请执行人:赵士祥,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53岁,汉族,住长丰县。
被执行人:程雷,男,1966年8月1日出生,52岁,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赵士祥与被执行人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程雷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