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830民初4617号之一

张君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君;陈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30民初4617号之一

原告:张君,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军,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仁丹,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立法工作者。

被告:陈杰,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张君与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张君于201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君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撤回对被告陈杰的起诉。

审 判 长  苏振淮

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

人民陪审员  毛文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容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