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30民初4617号之一
原告:张君,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军,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仁丹,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立法工作者。
被告:陈杰,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张君与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张君于201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君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撤回对被告陈杰的起诉。
审 判 长 苏振淮
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
人民陪审员 毛文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容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