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212民初487号

开封市德胜商砼有限公司与古建功、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封市德胜商砼有限公司;古建功;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12民初487号

原告:开封市德胜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联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326886825H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鸿昌,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古建功,又名古周,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0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黄河大街北段6号。

原告开封市德胜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建功、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开封市德胜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德胜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德胜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