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821号
原告:李朋,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林高,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一步三庙街12巷**,现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葛爱,女,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住址同上。
原告李朋与被告林高、葛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任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