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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821号

李朋与林高、葛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朋;林高;葛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821号

原告:李朋,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林高,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一步三庙街12巷**,现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葛爱,女,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住址同上。

原告李朋与被告林高、葛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任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