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民终1052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增益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1号楼15层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1437499P。
法定代表人:肖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玉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世纪同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泰和路328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0849256N。
法定代表人:王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路燕,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梁杰峰,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见欢,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第三人:广东增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联和路2号之一(二层自编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21276090。
法定代表人:张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玉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增益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世纪同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杰峰、一审第三人广东增益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退还增益供应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280元。
审判长 卢健如
审判员 陈加雄
审判员 冯婉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梁玮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