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103执107号之一

殷玉贵、朱帮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殷玉贵;朱帮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3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殷玉贵,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朱帮喜,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玉贵与被执行人朱帮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殷玉贵与被执行人朱帮喜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皖1103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唐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