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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21执1882号

合肥市天马塑胶有限公司、青岛三丰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市天马塑胶有限公司;青岛三丰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1执188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天马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园合淮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563087489。

法定代表人:陈务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三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双河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7263913L。

法定代表人:张仁杰,董事长。 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三丰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