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1执188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天马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园合淮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563087489。
法定代表人:陈务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三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双河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7263913L。
法定代表人:张仁杰,董事长。 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三丰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