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520号之十四 被执行人吕玉峰,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莘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2执520号之十二裁定书,于2019年03月6日向被执行人吕玉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玉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16×××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78.1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米增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沈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