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张友忠,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62岁,汉族,住长丰县。
被执行人:闫兴平,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47岁,汉族,住长丰县。 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闫兴平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