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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02执448号

山西隆恒通物资有限公司与何宗捷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06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宗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晋0402执448号何宗捷:山西隆恒通物资有限公司与何宗捷借款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8)晋民再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隆恒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何宗捷立即向申请人山西隆恒通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23665.404元及利息(以1323665.4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被执行人何宗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何宗捷承担案件受理费36240元、执行费15637元。开户银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账户名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账号:457211010300000042211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联系人:悦珂珂张卫东张飞联系电话:0355-2037151本院地址:长治市紫金东街259号邮编:046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