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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12民初2018号

田某与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濮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12民初2018号

原告:田某,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濮某,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田某与被告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田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陈国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姚欢

书记员孙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