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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1执3716号

天津匡世源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益业鑫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匡世源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益业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1执371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匡世源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都市工业园营玉路与云霄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马永利,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益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四马路寿康里3号楼2门206。

法定代表人:李殿刚,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天津匡世源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益业鑫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1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68265元,腾空租赁标的物并交还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益业鑫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银行的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益业鑫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3627.51元,因被执行人提起申诉,该款暂缓发还。另经本院强制执行,租赁标的物已腾空并交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3月10日,本案租赁标的物已腾空并交还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标的未履行。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及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孙纪清

审判员  张 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崔久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