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803执345号
被执行人:彭康,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雅安市名山区。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彭康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康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彭康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马岭分理处6210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6000.00元; 二、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彭康在中国农业银行名山县支行6228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