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02民初3170号
原告:王耀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日,住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志,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市天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昌华里15区上层领地14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德荣,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4日,甘肃省临洮县人,住该社47号。
原告王耀军与被告金昌市天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王耀军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耀军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耀军负担。
审判长 孙志珍
审判员 李玉芳
审判员 杨 梅
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