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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02民初3170号

王耀军与金昌市天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5-19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耀军;金昌市天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德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02民初3170号

原告:王耀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日,住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志,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市天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昌华里15区上层领地14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德荣,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4日,甘肃省临洮县人,住该社47号。

原告王耀军与被告金昌市天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王耀军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耀军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耀军负担。

审判长 孙志珍

审判员 李玉芳

审判员 杨 梅 

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