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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7执异18号

王建文、张新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文;张新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7执异1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建文。

申请执行人:张新球。本院在执行张新球与王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建文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建文称,1、黄梅县普通土坯房市场价格都在4500元/平方米左右,而异议人的房屋地处位置优越,交通方便,周边商城、医院、学校、车站等公共服务场所齐全。房屋采光、通风良好,有证面积267.51平方米,房屋2-3楼系装修好的居住房。湖北九洲房地产评估经纪事务所评估价格严重偏离实际,所评价格过低。2、异议人房屋加建的4-6层于2016年建成,当年建筑材料价格和工人工资较高,加之向职能管理部门所交的费用,建筑成本为1300元/平方米,而湖北九洲房地产评估经纪事务所评估价格为576元/平方米和778元/平方米,估价明显过低。3、异议人房屋是与家人共有的唯一住房,如进行拍卖,将会导致异议人一家老小无家可归。综上,请求撤销湖北九洲房地产评估经纪事务所房估字第(2018-0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酌情处置异议人唯一一套住房。经审查查明,张新球与王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7)鄂1127民初3138-1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载明由王建文限期内向张新球偿还借款23万元。因王建文未按期履行判决书义务,张新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现同时在执被执行人王建文的案件有(2018)鄂1127执1106号、(2018)鄂1127执693号、(2018)鄂1127执727号,执行标的共计约173.5万元。本院在执行中,以(2017)鄂1127民初3138-1号裁定书裁定对王建文位于黄梅县二环路(家装城)的案涉房屋(房权证号12××69)予以查封,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鄂1127执695号裁定,裁定拍卖案涉房屋。2018年11月14日,本院司法技术科根据黄冈中级人民法院的授权和委托,组织张新球和王建文选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经协商由张新球抽签选定了湖北九洲房地产评估经纪事务所(黄冈分部)为本案的评估机构。2018年11月20日,本院司法技术科组织了当事人和评估机构估价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实地查勘。2018年12月28日,湖北九洲房地产评估经纪事务所作出湖北九洲房估(司法鉴定)字第(2018-041)号《房地产司法评估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经选取比较法、成本法进行分析测算,确定案涉房屋估值1051778元。异议人在收到《房地产估价报告》后提出异议,认为评估结果不客观,价格过低,要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评估机构的选取系由本院司法技术科根据黄冈中级人民法院的授权和委托进行组织,在监察部门监督、案件当事人监督和参与下进行。在机构选定后,本院司法技术科组织了当事人和评估机构估价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实地查勘。因此,选定过程和评估活动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王建文认为案涉房屋评估结果不客观,估价过低的问题。由于评估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评估结果仅仅是确定拍卖保留价的一个参考因素而不是绝对依据,在评估阶段如果花费太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且影响到执行的效率。综上,王建文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活动程序违法,仅以《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评估结果过低为由,要求撤销评估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建文提出案涉房屋系其家庭唯一一套住房,应酌情处理的问题。金钱债务执行中,允许执行法院对案涉房屋有条件地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遵循基本思路是:第一、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非房屋所有权;第二、这种居住权应当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第三、保障是短期的,债务人最终应向当地政府申请住房保障,不能将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债权人承担;第四、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其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被执行人王建文的案涉房屋本院将遵循以上思路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建文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梅学超

审判员  周慧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