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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民再52号

李培洋、濮阳市亨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培洋;濮阳市亨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9民再5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培洋,男,汉族,1992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千慧,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亨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黄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于光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东,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史健杰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亨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9民终1717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豫民申889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黄士英

审判员  邓 舒

审判员  孔德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晓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