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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3执933号之四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7-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防;苏仙花;王俊杰;张素梅;孙福州;孙天平;任小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3执933号之四

申请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木城镇文化路47号法定代表人罗新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清收大队,

负责人:乔利平。

委托代理人:宋俊玲,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孙海防,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苏仙花,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王俊杰,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张素梅,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孙福州,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孙天平,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任小忠,住武陟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海防、苏仙花、王俊杰、张素梅、孙福州、孙天平、任小忠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素梅的存款275398.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小四

审判员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