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02民初33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住所:四平市铁**英雄大路**。
法定代表人:朴深哲,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龙,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住吉林省梨树县/div>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被告孙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付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