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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2行审9号

黎川县城市管理局与朱堂水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黎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黎川县城市管理局;朱堂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1022行审9号

申请人:黎川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黎川县日峰镇京川大道**。 代表人:朱伟,局长。

被

申请人:朱堂水,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 被申请人为个体经营组织,经营面积59.84平方米,其未按规定缴纳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城市生活垃圾费3122元,申请人黎川县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19日对被申请人作出黎城执(2017)缴决字第E72号缴款决定书,告知其按期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122元,逾期将处以1000元罚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被处理义务,黎川县城市管理局于2018年1月29日向被申请人作出黎(城管)强催字第27号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122元及行政处罚1000元,因被申请人逾期,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为个体经营,其行为已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黎川县城市管理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黎城执(2017)缴决字第E72号缴款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黎川县城市管理局2017年7月19日对被申请人作出黎城执(2017)缴决字第E72号缴款决定书准予执行。

审判长  熊俊良

审判员  万增光

审判员  吴娱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邱 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