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2执473号申请人某某物业公司被执行人姜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萍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善羿 来自
某某物业公司、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2执473号申请人某某物业公司被执行人姜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萍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善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