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09民初367号
原告:陈子洲,男,汉族,1967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华,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俞皓,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2号3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69944583J。
法定代表人:汪嗣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洲与被告重庆市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子洲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子洲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洲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子洲负担。
审 判 员 甘文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春莉
书 记 员 邓 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