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82执2591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忠,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祝勇,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永忠与被执行人祝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5387.00元,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永忠以被执行人祝勇已自愿作出承诺于2019年5月30日前履行案款为由,于2019年3月5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事实,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0382执2591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浩
审判员 罗 敏
审判员 李彬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