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4民初1147号之一
原告:上海中涌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麒政,江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芳,江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浩元宜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北京时雍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军,北京时雍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北京时雍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军,北京时雍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自来,男,汉族,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
原告上海中涌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浩元宜锦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夏自来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因被告夏自来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诸建光
人民陪审员 吴 娟
人民陪审员 宗小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法官 助理 贡 政
书 记 员 王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