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甘0902刑初592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甘肃省定西市人,户籍地甘肃省嘉峪关市。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网追逃,2019年1月8日投案自首,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魏某,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一部刑诉(2019)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辩护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提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本案延期审理。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本院,于2020年2月7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后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0年2月8日中止审理,2020年2月2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石某通过王军、殷爱荣(均已判刑)加入牛玺岚(已判刑)创立的“深圳市九粮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粮公司),在兰州市万达广场成立的“九粮公司甘肃分公司”酒嘉地区传销网络,开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九粮公司委托他人编制传销软件,在深圳腾讯公司微信平台,申请创建电子商务公众号“乡村猫”,进而将“乡村猫”公众号与“航天农业网站”绑定,租赁的“西维数码”网络服务器,上互联网运行,以此实施网络传销。其传销模式是:要成为九粮公司会员,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的现金购买所谓“富晒农产品”,其购买方式有3种,即3000元为VIP会员、11000元为至尊卡会员(前期为9000元)、20000元为钻石卡会员,3000元的VIP会员报单时必须缴纳1500元现金,使用800元奖金币、700元代金券,11000元至尊卡会员报单时必须缴纳6000元现金,使用3000元奖金币、2000元代金券,20000元钻石卡会员报单时必须缴纳15000元现金,使用3000元奖金币、2000元代金券。入会会员的收益分为2种,一是静态收入,即每天、限时返利代金卷,但不能提现,只能消费和兑冲,当会员发展下线并报单时,就用自己的代金券兑冲现金,会员之间也可以用代金券相互转账以兑冲出现金。二是动态收入,分为直推奖,即直接发展一人即有奖,提成20%;业绩提成奖,即对碰奖,发展2人,形成对碰,提成30%;代数奖,即按层级有限提成。设置上述措施的目的,是为剌激、鼓励入会会员做“动态”收益,以此引诱入会会员不断扩大发展新会员,建立“金字塔”状网络层级关系,实现自下而上的资金流云集。同时,为配合“航天农业”传销软件云集资金,牛玺岚还制定了“经销商级别定位标准和待遇”规则,将上层会员以小区业绩金额划分为不同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发展委、营销经理、营销总监、营销特使,不同级别享受不同待离,高级别者可奖励宝马轿车并承诺分红,进而不断刺激上层会员直接或间接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实现更大的资金流向上云集。截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石某跟随王军、殷爱荣,通过共同宣传和自行宣传九粮公司上述传销模式,建立传销层级,扩大传销影响,大肆发展会员。经电子勘查提取数据显示,其层级达到27级,下线人数为268人。支持公诉的依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控方认为被告人石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现依法公诉本院,请求判处。
被告人石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石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赔部分会员损失的辩护观点。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石某通过王军、殷爱荣(均已判刑)加入牛玺岚(已判刑)创立的“深圳市九粮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粮公司),在兰州市万达广场成立的“九粮公司甘肃分公司”酒嘉地区传销网络,开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九粮公司委托他人编制传销软件,在深圳腾讯公司微信平台,申请创建电子商务公众号“乡村猫”,进而将“乡村猫”公众号与“航天农业网站”绑定,租赁的“西维数码”网络服务器,上互联网运行,以此实施网络传销。其传销模式是:要成为九粮公司会员,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的现金购买所谓“富晒农产品”,其购买方式有3种,即3000元为VIP会员、11000元为至尊卡会员(前期为9000元)、20000元为钻石卡会员,3000元的VIP会员报单时必须缴纳1500元现金,使用800元奖金币、700元代金券,11000元至尊卡会员报单时必须缴纳6000元现金,使用3000元奖金币、2000元代金券,20000元钻石卡会员报单时必须缴纳15000元现金,使用3000元奖金币、2000元代金券。入会会员的收益分为2种,一是静态收入,即每天、限时返利代金卷,但不能提现,只能消费和兑冲,当会员发展下线并报单时,就用自己的代金券兑冲现金,会员之间也可以用代金券相互转账以兑冲出现金。二是动态收入,分为直推奖,即直接发展一人即有奖,提成20%;业绩提成奖,即对碰奖,发展2人,形成对碰,提成30%;代数奖,即按层级有限提成。设置上述措施的目的,是为剌激、鼓励入会会员做“动态”收益,以此引诱入会会员不断扩大发展新会员,建立“金字塔”状网络层级关系,实现自下而上的资金流云集。同时,为配合“航天农业”传销软件云集资金,牛玺岚还制定了“经销商级别定位标准和待遇”规则,将上层会员以小区业绩金额划分为不同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发展委、营销经理、营销总监、营销特使,不同级别享受不同待离,高级别者可奖励宝马轿车并承诺分红,进而不断刺激上层会员直接或间接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实现更大的资金流向上云集。截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石某跟随王军、殷爱荣,通过共同宣传和自行宣传九粮公司上述传销模式,建立传销层级,扩大传销影响,大肆发展会员。经电子勘查提取数据显示,其层级达到27级,下线人数为268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石某退还会员邓某现金11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2.在逃人员登记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石某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网追逃,2019年1月8日投案自首;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石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传销组织层级图,证明被告人石某在“九粮公司甘肃分公司”酒嘉地区传销网络中的层级达到27级,下线人数为268人;5.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证明甘肃九粮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牛玺岚;6.退赔证明,证明被告人石某退还会员邓某现金11000元;7.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王尚昆、魏青霞、王军、殷爱荣、王建宏、蔺黎明、缑亚斌、公玉国、赵武成、高建军、李俊杰、杨淑兰、肖国勤、王红梅、殷海燕、孙建霞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刑罚;同案犯王晓兰、李金秀、王建明、蔡淑清、何英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事实;8.证人索某证言,证明石某是他的妻子,石某是殷爱荣介绍加入九粮公司的。石某发展了沈禄、邓某、杨淑兰,另外还拿了他的身份证,其妹妹石海霞、其母亲金秀珍等亲戚的身份证出资注册了九粮公司会员;9.证人沈某、邓某证言,证明2016年1月他们经石某介绍各交了11000元成为了九粮公司的会员。他们都没有发展下线会员,案发后,石某退还了邓某投资的11000元;10.证人芦全、王某2、郑某1、张某1、王某3、刘某1、范某、谢某1、张某2、刘某2、李某1、李某2、王某4、裴某、袁某、朱某、刘某3、王某5、张某3、吕某1、舒某、李某3、于某、吕某2、杨某1、冯某、王某6、杨某2、伊某、向某、万某、陈某、郭某、邱某1、邱某2、高某、付某、李某4、刘某4、赵某、张某4、王某7、宋某、王某8、王某9、何某1、何某2、牛某、杨某3、杨某4、殷某、李某5、何某3、何某4、吕某3、杨某5、王某10、毛某、马某1、茹某1、当某1、茹某2、当某2、当某3、贾某、白某、闫某、秦某、柴某、马某2、王某11、谢某2、谢某3证言,证明他们经杨淑兰直接或间接发展加入九粮公司,杨淑兰系九粮巨龙御园工作室负责人,该工作室设有报单中心,杨淑兰在工作室向会员讲解宣传九粮公司的营销获利模式、收取会费给会员报单(具体由报单员芦全操作)、兑冲代金券、返利,九粮公司让会员通过交纳3000元、9000元(后调整为11000元)、200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公司农产品成为会员,还具有代理商的双重身份,再通过发展其他人成为会员获得返利,发展新会员人数越多,公司返利越多,公司发展会员规定每人仅能直接发展两名会员作为左右线,每个新发展会员按照此规定继续发展会员;公司整体组成形式是金字塔型模式,公司会员挣钱的方式是在自己下线不断发展新会员,包括直接发展会员放在自己名下和间接发展会员放在自己发展会员的名下以及各自损失情况;11.证人杜某、郑某2、徐某、胡某、吴某、李某6证言,证明他们经孙建霞直接或间接发展加入九粮公司,孙建霞发展的会员依托九粮映雪园工作室进行报单注册,孙建霞在其开设的易佳能量养生会所内向会员讲解宣传九粮公司的营销获利模式、收取会费给会员兑冲代金券、返利及上述被害人各自损失情况;12、证人刘某5证言,证明杨淑兰借用他的身份证垫资在九粮公司报单注册会员;13.证人苏某证言,证明孙建霞、肖国勤在孙建霞开设的世纪嘉园旁边的易佳能量养生会所向她介绍九粮公司的运营、获利模式,当时石某也在,肖国勤为她垫资3000元报单,报单之后账号由孙建霞操作;14.同案犯牛玺岚供述,证明2014年12月他在深圳注册成立了深圳九粮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只要业务是利用互联网创办的“乡村猫商城”微信公众平台在网上推销农产品。公司发展会员的模式是只要在“乡村猫商城”购买公司的产品,就可以成为公司的会员,购买公司的产品3000元,就成为VIP会员,购买公司的产品11000元就成为至尊会员,购买公司的产品20000元就成为钻石会员,基本运营模式是购买产品,发展会员,会员再发展会员;15.同案犯李勃供述,证明2015年7月他为牛玺岚制作航天农业网站,网址www、hangtiannongye.com,并负责后期维护。2016年2月,牛玺岚说网站速度太慢,所以他单独给牛玺岚在西维数码网站租了一个服务器,把航天农业网站的数据导入新租赁的服务器中运行;16.同案犯王军供述,证明2018年9月她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他受王尚昆的口头委托任深圳九粮公司酒嘉地区的总负责人来发展会员。他认识石某,石某也是九粮公司的会员,当时是肖国勤把石某带到殷爱荣家里,他给石某讲解九粮公司的运营模式、怎么成为公司会员及怎么发展下线会员的,讲解完三四天之后,石某就加入了九粮公司,安排在了肖国勤名下。后来石某通过发展会员,成为了九粮公司的经销商,石某发展了多少会员他不清楚,但是石某发展的杨淑兰自己成立了一个九粮工作室来发展会员;17.同案犯殷爱荣供述,证明她是2015年12月底由王军推荐成为九粮会员的。她加入后,王军说如果会员再发展会员,还能把积累的代金券和奖金币兑冲成现金,缴纳11000元的会费后3个月就可以收回成本。她就发展了妹妹殷爱香、弟弟殷本福、朋友邱丽红、蔺黎明、孙建霞、武贺、何英、石某、肖国勤这些人;18.同案犯杨淑兰供述,证明2016年3月石某发展她成为九粮公司会员,当时石某给她的工作室申请了一个报单中心,并给了她牛玺岚的一个建设银行账号,一个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她当时就报了8单,全部报的是11000元至尊卡会员,她总共给牛玺岚建行卡汇款88000元,8单注册成功后,牛玺岚给她的工作室报单中心返还了60000元的奖金币和代金券,叫她们工作室再发展会员进行报单时兑换用,石某也给她们工作室借了20000余元的奖金币。2016年3月5日她成立了“九粮公司”肃州区巨龙御园北门13号工作室,她负责宣传,芦全负责报单注册和收取会员交的钱。她们工作室有六个团队150余人,她发展了马某1、芦全、王某4三个团队。她用于菁的身份证注册后,石某把于菁安排在杨东林的下线上,之后她工作室的所有会员都在于菁的下线上。九粮公司赚钱的方式就是拉新人交钱加入会员,每加入一个新会员都会对其上面的人员产生奖励,奖励直接返还到会员后台账户里面。会员交纳了11000元钱,每天返还100元的代金券,返还100天,之后每天返还50元代金券,返还360天,“九粮公司”乡村猫微信公众平台里面有具体的奖励制度;19.同案犯孙建霞供述,证明2018年9月她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2月,殷爱荣介绍她加入深圳九粮公司,成为该公司的钻石会员。她直接发展的会员有吴某、闫光有、张建华、李咏华、柴慧、罗亚琼、刘琼、王兆维、张茜、蒋冬英、张建华、苏某、徐某、汪雪梅、侯国庆、董忠林等人。她被殷爱荣安排在石某的下线上,每次九粮公司在酒泉组织的大型活动,石某都会参加,石某一直跟着殷爱荣。2016年4月,她到天津找董忠林,大体给董忠林说了九粮的事,后面殷爱荣派石某和索某去找董忠林讲课了;20.同案犯肖国勤供述,证明他在参加九粮公司在酒泉举办的宣传活动时通过殷爱荣认识了石某,石某是殷爱荣发展的会员,殷爱荣把石某安排在了他的下线;21.同案犯蔺黎明供述,证明他加入九粮公司后,通过殷爱荣认识了石某,石某是殷爱荣发展的会员;22.同案犯何英供述,证明2016年1月,殷爱荣介绍她成为九粮公司会员,她给殷爱荣9000元报了一单,在殷爱荣的宣传下她店里的员工陆续也加入了九粮;23.被告人石某供述,证明2016年1月她经殷爱荣介绍加入了深圳九粮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她先用她自己、丈夫索某、母亲金秀珍、妹妹石海霞、石晓霞、妹夫李新华、赵文爱、表姐李红霞的身份信息报了单,购买了11000元的富硒粮食,对冲了12000元代金券,18000元奖金币,拿到了36000元现金,她把22000元现金交给唐金柱,报完单后,得到了1500股的原始股。后来,王军告诉他,如果发展了下线,就可以把手里的代金券变成现金,她就发展了沈禄、杨东林、何锡莲,沈禄自己投资了11000元,杨东林、何锡莲没有钱,是她借用两人的身份证注册保单的。她直接发展了沈禄、杨淑兰(于菁)、邓某3名下线会员,间接发展了100名会员。她发展会员的层级是工作室唐金柱等人安排的,她是殷爱荣发展的,她的上面是肖国勤。她发展下线会员兑换了一些奖金币和代金券,但一直没有提现,后台奖金币有多少她不清楚,只给新会员兑换了24000元现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销售富硒农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富硒农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石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石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赔部分会员损失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美玲
人民陪审员 郭贵文
人民陪审员 龚新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法官 助理 袁 霞
书 记 员 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