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23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郭宝,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王要(跃)平,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王秀兰,女,汉族,1968年7月1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系被告王要平妻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宝与被执行人王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