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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23执1769号

郭宝、王要(跃)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宝;王要(跃)平;王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23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郭宝,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王要(跃)平,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王秀兰,女,汉族,1968年7月1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系被告王要平妻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宝与被执行人王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